涉及新闻: 央行:将强化对弗制币主承销商 的指导和监管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深圳市中心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更进一步前进普通纪念币发售改革,中国人民银行制订了《普通纪念币弗制币发售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求遵照执行。 请求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支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分行,深圳市中心分行将本通报发送至辖区内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附件:普通纪念币弗制币发售管理暂行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 2020年7月23日 普通纪念币弗制币发售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纪念币弗制币(以下全称弗制币)发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售弗制币,限于本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发售弗制币另有决定 的除外。
第三条 本规定称之为弗制币,指中国人民银行限量发售,具备特定主题,使用标准化工艺生产 的非贵金属材质 的纪念币,还包括纪念硬币和纪念钞。 第四条 弗制币与同面额流通人民币等值流通。 第五条 弗制币采行逐步市场化方式发售,遵循公开发表、公平、公正 的原则。
第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弗制币发售招标,银行业金融机构重新组建承销团参与投标,中标承销团负责管理弗制币购票外币和装帧销售。 第二章 发售招标管理 第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弗制币发售计划,通过开会由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行业金融机构、经营装帧人民币 的企业(以下全称钱币经销商)等参与 的弗制币发售数量咨询会等方式,在充分考虑公众市场需求 的基础上,研究确认弗制币计划发售数量。
弗制币计划发售数量分成计划购票外币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八条 中国人民银行不应公布弗制币发售招标通报,通报内容不应还包括主题、面额、计划发售数量(还包括计划购票外币数量和计划装帧销售数量)等。
第九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联合重新组建承销团。承销团由1家主承销商、不少于1家银行业金融机构成员和不少于1家钱币经销商成员构成。钱币经销商只参予弗制币装帧销售,不得参予购票外币。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钱币经销商1年内不能重新加入1个承销团,次年可对调。 第十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不应不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正式成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注册资本不高于人民币500亿元。 (三)经营务实、合规。
(四)在每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不不含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西藏自治区、青海省) 的最少1个辖县级行政区划单位(不不含市辖区)内另设营业网点。 (五)不具备弗制币购票外币系统(以下全称购票外币系统),并与中国人民银行弗制币购票核查系统(以下全称购票核查系统)接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与弗制币发售涉及 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承销团非主承销商成员不应不具备下列资质条件: (一)在中国境内依法正式成立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者钱币经销商。 (二)经营务实、合规。 (三)财务务实,具备较强 的风险控制能力。
(四)心态遵守承销团各项管理制度。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弗制币购票前不具备购票外币系统,并与购票核查系统接入。 (六)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与弗制币发售涉及 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不应遵守下列职责: (一)重新组建承销团,承销团办理弗制币购票外币 的营业网点应以不应覆盖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单位。 (二)联合制订承销团内部管理章程。 (三)代表承销团参与弗制币发售投标。
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还不应遵守下列职责: (一)代表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定结算协议, 遵守弗制币发售工作涉及义务,并分担适当法律责任。 (二)的组织承销团成员协商确认弗制币购票外币和装帧销售分配份额以及装帧销售价格。 (三)的组织积极开展弗制币购票外币和装帧销售。
的组织承销团在全国所有县级及以上行政区划单位办理弗制币购票外币。承销团在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地区县级行政区划单位未设营业网点 的,不应协商当地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全称代理行,代理行资质条件与承销团成员完全相同)交由办理弗制币购票外币。
(四)负责管理汇总和报告承销团弗制币发售涉及数据。 (五)中国人民银行规定 的与弗制币发售涉及 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合乎主承销商资质条件 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应自招标通报公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重新组建承销团,并向中国人民银行递交下列结算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及结算方案。 (二)承销团成员 的资质情况。
(三)承销团成员 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承销团成员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 的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中国人民银行拒绝 的与弗制币发售涉及 的其他资料。
第十四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递交 的申请材料不仅有或者不符合要求 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应在5个工作日内告诉承销团主承销商必须考订 的全部材料,承销团主承销商不应在收到告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考订全部材料。 承销团主承销商递交 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的,或者承销团主承销商在规定时间考订材料且材料齐全、符合要求 的,中国人民银行不应法院申请人。 第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在法院申请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审查承销团投标资格。
中国人民银行在招标通报公布之日起40个工作日内审批合格 的承销团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六条 承销团名单审批完结后15个工作日内,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弗制币发售招标,各承销团对装帧销售 的弗制币申购价格和装帧数量展开投标报价(投标报价=申购价格×装帧数量)。 第十七条 投标报价不应合乎下列拒绝: (一) 申购价格不得高于弗制币面额,报价以元为单位,保有1位小数。 (二)装帧数量为弗制币整箱数量 的整数倍,且大于相等招标通报发布 的计划装帧销售数量。
第十八条 投标报价最低 的承销团中标。投标报价大于 的,装帧数量较多 的承销团中标。
投标报价和装帧数量皆大于 的,中国人民银行融合涉及承销团资质条件和最近一次分担弗制币发售 的具体情况确认中标承销团。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于投标完结当日审批招标结果,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审批完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发送到中标通知书。
主承销商收到中标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代表中标承销团与中国人民银行签定结算协议。中国人民银行在公布弗制币发售公告时,悉数发布招标结果、装帧销售等信息。
第二十条 在结算协议签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不应根据结算协议将中标溢价缴至中国人民银行登录账户。 中标溢价=(中标价格-弗制币面额)×装帧数量 第二十一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成员机构经常出现下列情况 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结算协议责令其解散承销团: (一)掩饰最重要信息或者递交欺诈材料。 (二)以不不顾一切手段重新加入承销团。
(三)经常出现无法有效地遵守承销团成员义务 的情形。 (四)违规委托其他机构代理购票外币或者装帧销售。
(五)伪造弗制币名义发售其他纪念章、券。 (六)并未按规定份额积极开展购票外币或者装帧销售。 (七)操控弗制币市场价格、公布欺诈信息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八)其他相当严重违背结算协议誓约不道德。 第二十二条 承销团主承销商被责令解散 的,承销团退出。承销团成员被责令解散 的,主承销商可根据结算协议修编合乎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资质条件 的承销团成员。
第二十三条 因符合条件 的承销团多于3个、中标承销团退出、串标以及其他违规行为导致废标 的,中国人民银行登录若干银行业金融机构采行购票外币方式发售弗制币。 第三章 购票外币管理 第二十四条 弗制币购票外币主要还包括购票、外币和余量处理。
购票是 指公众在购票期内指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弗制币购票外币系统展开网上购票,或者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展开现场购票。购票数量多达分配数量 的,采行再行到再行得或者淘汰赛等方式确认是 否购票顺利。淘汰赛方式 的管理规定自行制订。
外币是 指公众购票顺利后,在外币期内到银行业金融机构营业网点按面额办理等值外币。 余量处理是 指外币期完结后,并未外币弗制币 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 中标承销团确认办理弗制币购票外币 的各成员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代理行(以下总称购票外币行),制订购票外币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人口总量、经济状况、弗制币购票外币历史情况等因素,确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弗制币购票外币分配数量,公布弗制币发售公告,发布主题、面额、图案、材质、防伪特征、式样、规格、计划发售数量、各地分配数量、购票外币时间、购票外币规则、中标承销团、购票外币行名单、装帧销售信息等发售决定。
第二十七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上级行分配 的购票外币数量,制订辖区内各地区分配数量,开会辖区内购票外币行,部署明确发售工作,并公告涉及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的组织购票外币行确认办理购票外币网点、购票分配数量,并报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二十九条 购票外币决定备案已完成后,购票外币行发布弗制币购票外币网点、分配数量等发售涉及事项。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根据必须发布涉及信息。 第三十条 各购票外币行应于购票期开始之日积极开展弗制币购票。
公众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展开购票。 第三十一条 购票外币讫可根据购票情况,在当地分配数量之内调整本银行各网点购票分配数量,不应及时公告调整情况,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及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备案。 第三十二条 购票期内,中国人民银行、购票外币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发布前1日总计购票数量,购票外币讫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发布前1日总计购票数量。
第三十三条 购票期完结后,购票外币行将购票信息发送至购票核查系统。 第三十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通过购票核查系统审查购票信息,确认购票顺利 的公众身份和有效地 的弗制币购票数量。 第三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各地购票数量,将弗制币拨给至各级发售库。
第三十六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读取现金方式,将弗制币交付给购票外币行。 第三十七条 外币期内,购票顺利 的公众凭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到购票外币网点办理外币。中国人民银行、购票外币行及各自分支机构每个工作日分别发布前1日总计购票外币情况,购票外币讫各网点每个工作日在营业场所发布前1日总计购票外币情况。 第三十八条 外币期完结后,购票外币行将外币信息发送至购票核查系统。
第三十九条 弗制币外币期完结后仍有剩下 的,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根据结算协议于普制币外币期完结后10 个工作日内制订余量处理方案,报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同意后实行。 第四十条 不受突发事件等因素影响,承销团无法积极开展弗制币购票外币工作 的地区,由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登录银行业金融机构办理弗制币购票外币。
第四章 装帧销售管理 第四十一条 中国人民银行将装帧销售 的弗制币(以下全称装帧币)拨给至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登录地点(仅限于1地) 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售库,当地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按照银行业金融机构读取现金方式,将弗制币交付给当地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分支机构。 第四十二条 中标承销团装帧弗制币不应合乎以下拒绝: (一)遵从人民币管理以及其他涉及法律规定。 (二)装帧图案设计与弗制币主题保持一致,内容积极向上、人与自然身体健康。
(三)装帧图案、样式、材料等要素维持统一,并标示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行名。 (四)单个装帧册、盒装帧弗制币数量不得多达弗制币个人购票外币量下限。 第四十三条 中标承销团自行分配各成员装帧数量、的组织销售及分配利润。
第四十四条 中标承销团根据结算协议于普制币发售公告发布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制订装帧和销售方案,并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十五条 弗制币购票外币期间,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公告装帧销售数量、方式、渠道、价格、时间等信息。
中标承销团不应在购票外币完结后1个月内销售装帧币。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承销团不应将全部装帧币面向公众实名制零售;上市销售3个月后仍有剩下 的,承销团可自行决定剩下部分装帧币销售方式。 第四十六条 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中标承销团主承销商按月向中国人民银行备案销售数量、方式等情况。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承销团不应规范投标不道德,不准串标、欺诈投标,或者阻碍招标、评标。 第四十八条 弗制币生产企业月会弗制币包装箱、盒上喷印号码,记录箱号、盒号,保证弗制币来源可追溯。用作装帧销售 的纪念钞使用类似 的冠字号码。
第四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办理弗制币出库,以及购票外币行办理购票外币,不应作好注册,保证弗制币来源可追溯。 第五十条 涉及单位办理弗制币业务不应严格执行保密规定,不准在生产、调运和装帧过程中照片、传播,并作好信息注册与资料留存。
第五十一条 弗制币购票外币期间涉及单位和个人禁令经常出现以下不道德: (一)囤积弗制币。 (二)外币整箱纪念硬币或者整捆纪念钞。 (三)对单张、整把、整捆纪念钞展开挑号或者抽号。 (四)并未核验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
(五)并未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数量外币。 (六)在非营业时间违规办理外币。 (七)并未通过外币窗口办理外币。
(八)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二条 弗制币装帧销售阶段,中标承销团禁令经常出现下列不道德: (一)中标后无故退出结算。 (二)私自增加或者不断扩大装帧数量。
(三)装帧币上市销售3个月内经常出现无正当理由缺货。 (四)哄抬装帧币价格,推展价格涨幅过低。 (五)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十三条 弗制币发售期间,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通过查阅业务信息、实地巡查、查核监控视频、市场监测、理解舆情等方式,对发售工作情况展开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中标承销团成员在弗制币购票外币和装帧销售中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 的,由中国人民银行责令限期排查;情节严重或者逾期并未修正 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不予惩处。 第五十五条 中国人民银行创建承销团视学制度,及时发布视学结果。 第六章 所附 则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说明。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自2020年9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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